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阙丽娟、吴昊 全媒体记者杜宇蔚报道:记者从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托关系”找工作的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严某与被告温某是同学关系。严某想帮助自家孩子找工作,见温某声称“有门路”帮忙解决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便向温某转账共计8万元,请求帮忙解决烟草局、税务局的工作。后来,因事业单位的工作岗位迟迟未得到解决,严某便要求温某退还8万元。然而,温某表示钱款已交由他人疏通关系,因此并不同意退款。严某见状,便将温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温某退还委托合同款8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损失。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双方通过“托关系”方式,以期望获得本应通过正规程序方能取得的入职资格,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所以,该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严某诉请被告温某退还8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然而,原告严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因案件涉及的请托事项有违公序良俗,任何一方均不得从中获利,故而,对于原告严某主张的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公民进行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事关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全面了解相关法规政策,不要轻信他人,对于“身边人”“熟人”也要心存防范、保持警惕,自觉抵制“托关系”“走后门”等不良社会风气,坚持通过正确的渠道,依法依规办理事情,合理合法实现自身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