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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政消火栓管理有新规
不得在市政消火栓两侧沿道路方向各五米范围内划定停车位
2024-10-11 14:58  来源: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  作者:卜玉莹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全媒体记者卜玉莹报道:日前,《江西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旨在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切实解决设施建设不到位、设施被损坏及盗窃影响消防供水等问题。该《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市政道路等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市政道路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者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补建或者技术改造。因道路改建、扩建或者旧城改造等工程建设原因确需拆除、迁移的,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督促建设单位恢复补建。应急抢修影响使用的,公共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即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办法》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市政消火栓布点、水压等要求纳入消防专项规划,并与供水、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按照规定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设施布局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在市政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规划审批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提出市政消火栓规划要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市政道路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时,应当审查市政消火栓相关情况,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建设概算。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保障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并及时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分布、数量、地点、规格、编号等情况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公共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供水和维护管理工作。公安、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办法》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及时通知公共供水企业维修,并抄告相关主管部门;发现市政消火栓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乡镇、街道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及时通知公共供水企业维修或补装,并向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共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检查、保养、维修、建立台账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办法》强调,禁止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以及埋压、圈占、遮挡等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不得在市政消火栓两侧沿道路方向各五米范围内划定停车位。对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及损毁、盗窃市政消火栓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卜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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